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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经批准退出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并享受就业优待政策(郴州)

  4月23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各级各部门正式印发实施了《郴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郴政办发【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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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等职业特点,《保障措施》从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财政预算、其他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待遇方面的相关政策。对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经组织批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离职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郴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要求,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二、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将消防救援人员执勤训练补助、高危岗位补助、全勤值班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继续将消防救援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综合绩效、文明单位创建、综合治理等考评奖励范畴,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伙食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行政编制消防员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参照军队标准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或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各县市区政府可另行设立特别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社、民政和消防部门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待遇,参照执行属地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予以优先保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和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成立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参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通知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5月10日前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各县市区政府继续为入职2年以内的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对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经组织批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离职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五)消防救援人员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其他优待政策。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服务窗口要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四、财政预算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项目建设及装备建设等专项支出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经费在2019年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逐年提高。

  五、其他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保持市政府发文立户,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业务协调职责。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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